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项目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支撑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规范企业“软件项目管理能力评估”(英文名称:Competency of Project Management Model,简称:CPMM)(以下简称“能力评估”)工作,以及规范对软件项目管理能力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评估”是指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立足于行业自律、自愿申请为前提而组织开展的,根据《T/SIA 010.11软件项目管理能力评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项目管理能力进行级别评估的活动。其评估结果供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作为选择企业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提供软件产品或者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开发软件以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包括提供成熟的软件产品、优质的实施培训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后期持续提升服务的项目等的综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管理能力"是指企业在整个软件及信息服务的项目管理活动过程中,通过组织级管理能力、项目级管理能力、组织前瞻能力等要素反映出来的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评估原则
第五条 能力评估工作应遵循“自愿、独立、公开、公正” 的原则。评估机构应遵循公正、公平和独立的原则开展能力评估工作。
第六条 能力评估是以事实为依据开展的评估活动,科学合理获取客观证据,基于评估证据做出公正决定,不受个人偏见、自身利益、其他利益或其他方面的影响。
第七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对评估活动进行全流程管理,按需对社会公开非保密信息,形成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监督机制。
第八条 评估活动的参与组织和个人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行业自律、职业操守等要求,保守相关方商业秘密,合规开展评估工作,不在评估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评估组织
第九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称:管理机构)全面负责“能力评估”的组织、推动、监督、备案审核、证书管理工作;以及评估机构和咨询机构的审核认定等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管理机构设立“项目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负责项目管理能力评估过程中的重大决策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评估认证部(以下简称:评估认证部)负责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并对整个项目管理能力评估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评估机构、评估师、评估过程以及评估结论的监督,负责受理并调查处理相关的投诉、申诉与举报;评估认证部同时负责能力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技术发展研究、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含评估机构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日常管理等工作)、评估工作管理平台的管理、日常事务联络与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设立“项目管理专家委会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全面负责评估专家的选聘、培训、认证和管理工作,包括聘任相关专家担任评估师和咨询师等;专家委办公室设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秘书处,由专委会秘书处承接专家委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经管理机构评审合格的符合条件且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实施对企业的能力评估工作。
第四章 评估机构的要求、申请和评定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文件,负责开展能力评估工作,包括评估申请的受理,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出具能力级别评估报告和确认发证。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评估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少于人民币5万元;
(五)评估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相应申请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六)评估机构至少拥有一位评估师(专职或兼职);如暂时没有评估师,第一年暂时由专家委提供评估师支持,相应的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针对能力评估工作的特殊要求做出规定并予以实施:
(一)接受评估认证部的业务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仅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能力评估工作;
(三)在管理机构正式公布获证企业信息后方可颁发能力评估证书;
(四)按评估工作管理平台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五)按管理机构对评估师的要求管理监督评估师;
(六)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按涉密规定处理;
(七)评估机构不得将能力评估工作分包或外包。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实行自愿申请、择优评定的原则。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的申请和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机构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评估认证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
(三)专家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评定;
(四)网上公示;
(五)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评估机构申请表及证明文件;
(二)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证书有效期 3 年,有效期满需延续证书的,应提前 6 个月向评估认证部提出延续证书申请。
第五章 评估师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评估师具体承担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估师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自律规则,按照确定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指导开展工作,对评估结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估师统一由专家委专家承担,接受专家委的管理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同一个评估项目,评估师和咨询师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五条 评估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以上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估师的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在专家委再次备案,专家委在评估管理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 评估体系级别
第二十七条 软件项目管理能力评估划分为四个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级别进行初次申请。证书有效期内,达到一定能力要求,可逐级进行升级;监督评估和再评估过程中,对未能达到相应级别能力要求的获证企业进行降级处理。
第七章 评估工作管理平台
第二十九条 评估工作管理平台是标准规范、获证企业信息、评估机构名录、评估师名单、评议结果公示等公开信息发布的唯一平台。
第三十条 评估工作管理平台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和评估工作进行实时在线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评估申请条件和评估程序
第三十一条 凡有意向申请软件项目管理能力评估的企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和自身能力评估水平情况向评估机构提交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能力评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从事软件及信息服务业2年以上;
(二)社会信誉良好,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满足《软件项目管理能力评估标准》中相应级别要求;
(四)能够提供充分满足项目管理能力要素的真实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证据;
(五)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初次评估
(一)初次“能力评估”有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估两种方式;
(二)三级、四级能力评估原则上采用文件评审方式;由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师,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文件评审。评估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组织评估师进行现场评估:
1、抽查性现场评估;
2、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存在争议。
(三)一级、二级能力评估采取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估结合方式;由评估机构形成评估组,评估组对企业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文件评审;文件评审通过后,再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复核并评议,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评估完成后,评估认证部通过评估工作管理平台对评估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企业,管理机构统一发放“软件项目管理能力评估级别证书”,并由各评估机构向申报企业进行颁发;
第三十五条 获证企业,自证书发放日起,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以评估管理机构发布通知时间为准)通过评估工作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由对应的评估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真实性和有效性复核评估。如发现年度自查报告存在异议,可对获证企业采取现场复核。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根据年度自查报告和监督评估结果,以及掌握的其他相关信息,给出继续保持或降级、撤销评估证书的结论,并提交至管理机构备案审查。
第三十七条 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再评估申请,再评估程序与初次评估程序一致。
第九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证书由管理机构颁发,同时带有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能力评估统一标识,证书信息可在评估工作管理平台查询。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
第三十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按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和接受监督评估的获证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其证书。
第四十条 获证企业证书期满未提出再评估申请,或再评估不符合要求,其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 证书限于获证企业使用,禁止转借、转让和挂靠。
第四十二条 获证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管理机构将撤销其证书:
(一)被注销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拒绝配合管理机构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及信息;
(三)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业务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并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需要撤销证书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证书撤销前,评估认证部应告知获证企业对应的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通知企业,如企业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机构提出复议。
第四十四条 证书撤销后,评估认证部应及时在评估工作管理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内,如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名称、 地址等一般变更,应在变更发生后 30 日内,向评估机构提交证书变更申请及材料;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重组等重大变更,应在变更发生后 90 日内,向评估机构提交重大变更申请及材料,评估机构需进行重大变更事项现场评估。核实无误后,管理机构换发证书,并在评估工作管理平台上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企业遗失证书,应按要求发布遗失声明,向评估机构提交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评估机构核实无误后,向管理机构提交备案,补发证书。
第十章 评估的监督管理、投诉和罚则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开展能力评估工作须接受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管,评估认证部负责对整个评估活动进行监督,受理并调查处理相关的投诉、申诉与举报。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记录应当真实、准确。评估认证部通过抽查、现场检查及其他可行方式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及其评估活动进行监督,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
第四十九条 申请企业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评估认证部提出复议,评估认证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企业。
第五十条 申请企业认为评估机构或评估师未遵守本办法或评估相关规定,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评估认证部投诉。任何个人或企业可向评估认证部实名举报评估机构、评估师、专家委的不当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评估认证部负责受理投诉、申诉及举报,并组织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在初次评估、再评估、监督评估及证书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执行本管理办法等行为的,或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证书等行为的,管理机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撤销证书。
第十一章 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接受评估认证部和专家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在能力评估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管理机构暂停或撤销该机构的评估机构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三)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软件项目管理能力评估(CPMM)工作管理办法》;
(四)评估机构的管理或业务能力不能持续满足能力评估工作要求。
第五十四条 管理机构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实行问责管理。评估机构如对处分或处罚决定有异议,可进行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