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意义和作用
1、在申请行政查处盗版和侵权诉讼起诉时,方便举证,便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和查处;
2、权利人在软件登记机构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创作开发和确认权属的有力证据,有利于解决侵权纠纷;
3、在软件销售、许可转让和无形财产评估中具有重要作用;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是“软件产品登记”申报的两个必要条件之一;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是软件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材料和依据(拥有6件及以上近三年内获得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可在“技术创新”项得到满分);
6、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必要条件之一;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是政府采购、政府软件产业专项支持资金、政府或大型企事业单位涉及软件项目招投标中的必要条件。
三、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许可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10、转让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11、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联系方式
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
咨询热线:024-23447421
联系人:张秀丽 手机/微信:18249783860